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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7000安全体系信息安全惩戒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2/5/1 11:16:53 点击次数:3134

ISO27000安全体系信息安全惩戒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对违反信息安全方针、体系文件要求、法律法规、合同要求的员工实施公正有效的奖惩,并作为对可能在其它情况下有意轻视信息安全程序的员工的威慑,强化全体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有效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对违反信息安全方针、体系文件要求、法律法规、合同要求的员工的奖惩及对信息安全做出贡献员工的奖励。
3 定义

4 职责
4.1 各部门经理负责自己区域内的奖惩。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IT方面信息安全事故的奖惩管理。
4.3 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重大信息安全和事故的处罚。
4.4 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公司内部泄密或信息泄漏的调查。
5 程序
5.1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保
5.1.1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部给予表彰、奖励。
5.1.2 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由人事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的,由市行对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计算机管理监察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条款由本公司信息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5.2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5.2.1 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5.2.2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5.2.3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至开除处分。
5.2.4 违反规定,有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公司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a)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含从的一个业务系统进入另一个业务系统,从以外的系统和设备侵入业务网络系统,以及从的业务网络系统进入以外的网络系统);
(b)未经审批,私自使用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拨号上国际互联网的;
(c)将非计算机设备接入网络系统的;
(d)私自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e)私自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
(f)未经审批,私自在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的;
(g)利用邮件系统传播损害形象的邮件的。
5.2.5利用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5.2.6 计算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5.2.7 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者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5.2.8 违反规定将属于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复制或者借给外单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5.2.9 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没有妥善保管备份数据或备分数据无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5.2.10 在对面向客户的业务应用系统管理中,从事后台维护的技术人员,违反规定同时进行前台技术维护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5.2.11在业务应用系统有关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技术人员代替业务人员操作,或业务员允许技术人员代替从事业务操作,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5.2.12伪造信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5.3 计算机信息类违规处罚
5.3.1本公司职工违规操作,给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没有影响业务正常运行或对业务造成轻微危害者,给当事人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或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主管领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3.2本公司职工违规操作导致系统发生问题,影响业务长时间正常运行,视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
5.3.3系统管理员凡是不按要求管理,出现公网和内网混网现象,或其它安全问题,一经发现,除全公司通报批评外,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系统员岗位。
5.3.4所有计算机使用用户,违规私自修改网络地址进入不该进入的业务网段、或使用内网主机进入internet网络者,若对系统和业务未造成影响,除全公司通报批评外,处以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若对系统或业务造成影响着,视情节轻重,处以5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5凡是利用非法手段窃取系统密钥,进入本公司业务系统,盗取客户资料,向外界提供客户资料并造成客户损失或进入系统作案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5.4 奖惩记录
5.4.1 系统管理员根据本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对奖惩的实施进行记录并形成《奖惩记录单》记录完毕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留存。
5.5 证据的收集
5.5.1 当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到诉讼(民事的或刑事的),需要进一步对个人或组织进行起诉时,应收集、保留和呈递证据,以使证据符合相关诉讼管辖权。
5.5.2 证据在收集时不得侵犯个人权益,应在不侵犯个人权益时对证据进行收拾并且证实证据是否可在法庭上使用。
5.5.3 应保证证据的质量和完备性,防止未被授权的篡改和泄漏。
5.5.4 证据获得的保证:本公司应确保收集证据其信息系统符合任何公布的标准或实用规则来产生被容许的证据。
5.6 证据的保存及提供
5.6.1 提供证据的份量应符合任何适用的要求。对该证据的存储和处理的整个时期内,应进行过程控制保证证据的质量和完备性。
5.6.2 纸面文档证据的提供:原物应被安全保存且带有下列信息的记录:谁发现了这个文档,文档是在哪儿被发现的,文档是什么时候被发现的,谁来证明这个发现;任何调查应确保原物没有被篡改;
5.6.3 对计算机介质上的信息:任何可移动介质的镜像或拷贝(依赖于适用的要求)、硬盘或内存中的信息都应确保其可用性;拷贝过程中所有的行为日志都应保存下来,且应有证据证明该过程;原始的介质和日志(如果这一点不可能的话,那么至少有一个镜像或拷贝)应安全保存且不能改变
5.6.4 任何法律取证工作应仅在证据材料的拷贝上进行。所有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应得到保护。证据材料的拷贝必须在可信耐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执行的拷贝过程,谁执行的拷贝活动,以及使用了哪种工具和程序,这些信息都应记录作为日志。
6 记录
《奖惩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