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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对特殊食品的定义
美国FDA对特殊食品的定义
除此之外,某些特殊的食品入境前还须进行登记及注册。其中包括;1、低酸性食品罐头类。所谓“低酸性罐头”是指PH值高于4.6,水活性高于0.85,事先密封于任何容器再经加热处理杀菌的食品。如:多数蔬菜、蘑菇、金枪鱼、椰汁等罐头食品。2、酸化食品类。酸化食品指在低酸性食品中加入酸或酸性食品使其PH值降至4.6以下,其水活性在0.85以上的食品。像国内的腌制食品、泡菜等多属此类。以上两类食品不管是美国国内生产的或是进口的,都必须按规定在上市前先在美国进行注册登记。由工厂申请“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即“FCE”号码,及加工过程呈报号,即“SID”号。此类申请通常由生产厂填报FDA2541表格,直接向FDA办理,但若在美国的进口商持有该厂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亦可代为在美办理,但全部表格内容仍需由原厂落实。一旦申报成功,一切的知识产权属工厂所有。已取得FCE号码的罐头食品,通常最好在出口商业发票上列出,以利于顺利通过海关。若输往美国的这类食品还未具有FCE号码,则该食品一定立即被扣留,同时货品滞留或销毁所发生的费用都将由出口方承担。当然,即使已具备FCE号,FDA仍要对第一次入口美国的产品例行抽检,在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要求后方能放行。等到相同产品第二次入关时才能享受免检待遇。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FCE号必须在向美国出货前就应完善申请工作。另需说明,有些食品则无需申请FCE,如:果酱、酒类、发酵食品及冷藏状况下销售的食品、非密封的食品、水活性在0.35以下的食品等。